西山区司法局关于对区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111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区政协九届三次会议
第111号提案的答复
西山区司法局收到提案人:杨慧 关于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关爱的提案 。区司法局高度重视提案建议,局长牵头就提案有关建议组织分管副局长、局办公室、涉及业务科室逐条研究、逐项落实。
一、基本情况
1、利用未成年人关护基地(市检察院在昭宗路汇合工业园区内设立)的优势,加强在校学生和犯罪未成年人之间的联谊活动,如:篮球赛、新年联欢会等,使双方都能在活动中受到教育,让犯罪青少年得到关爱,树立正确价值观,尽快回归社会。
2、利用区高级职业中学资源优势,为犯罪未成年人就业规划未来前景,为他们尽快走入社会提供前期能力准备。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关于提案建议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目前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开展工作:1、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2、为其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3、单独开展个别教育学习。4、司法所、社区居委会不定时到其家中走访,与其和监护人谈话。5、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下一步工作反向
1、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暂不切合我局监管改造社区服刑未成年人罪犯工作实际,暂不能按照提案建议实施开展。
2、关于提案建议2
根据现有对社区矫正服刑未成年人罪犯监管改造法律规定,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就目前我局监管服刑未成人罪犯7人(详细情况附名册),首先需要监护人及社区矫正服刑未成年人本人愿意,自愿参加,且要分开参加不能由司法局统一组织集中参加,否则不符合法律关于未成年罪犯监管身份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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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冒刚 13518717956
西山区司法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