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075号建议的答复
刘丽萍代表:
您在西山区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失业保险是为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辞职离开单位的情况增多,但是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因本人原因主动中断就业,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昆明市西山区就业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依法依规开展失业保险核定、发放管理工作,有效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切实保障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今年上半年为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参保113720人,发放失业保险金总额2422.06万元,按月累计10690人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671.2万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累计12567人次。保障了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及《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自愿提出申请离职的,属于主动辞职,不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只能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请代表予以理解。
三、 下步工作方向
您提出的建议,我局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逐级反映。待条件成熟,修改《条例》及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胡建文 68367601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