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3号建议的答复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23号建议的答复
李海生代表:
您在西山区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完善社区干部基本社会保障》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各级政府的关心指导下,西山区于2013年开始为社区干部购买社会保险,其中包括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由于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参保时年龄较大,按现行政策,男性达到退休年龄(60岁)时缴费累计满30年,女性达到退休年龄(55岁)时缴费累计满25年方可享受医保的退休待遇,这部分社区干部基本都存在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够的问题。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具备相应条件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西山区社会保险局和西山区医疗保险中心工作人员于2018年5月18日到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李海生代表所在的团结沙厂进行上门回访,依据现行的政策和本次建议开展工作的情况向李海生作了面对面的解答。针对社区干部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不足问题做了重点政策答复。
(二)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19号),《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单位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劳社通〔2009〕75号)规定,单位职工如果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文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此外,如果不愿意进行补缴,可选择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将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退保,以后每年按自然年度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可。
(三)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依据了解的信息和现行政策,下一步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根据昆明市医保政策,为在职或离职的社区干部做好医疗保险方面的服务工作。
(二)社区工作人员自2013年已购买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累计已满1年;若社区工作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感谢李海生代表对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关心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胡建文 68367601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