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42号建议的答复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42号建议的答复
雷一鸣代表:
您在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社区老干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第八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预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汇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送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五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五号公告精神,省级社保部门没有政策,区级社保部门无权制定相关补缴政策。
2018年5月16日,区人社局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就社区干部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召开协调会。经会议研究,为妥善解决社区干部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由相关部门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草拟的《西山区社区工作人员“五险”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在修改完善。
目前,我区已将翻牌社区干部要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情况形成专报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西山区社保局作为政策执行部门,将积极把代表们提出的建议继续通过多渠道向上级部门反映。同时,在全省统一指导下,严格执行上级相关部门下发的政策、文件。如今后上级部门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我局将及时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养老保险政策。继续认真做好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社会保险服务工作。
感谢雷一鸣代表对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支持、关心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
联系人:李陆杰 联系电话:68046974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