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第二十二批(昆环督转〔2018〕121号)交办编号 X530000201806260019交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第二十二批(昆环督转〔2018〕121号)交办编号 X530000201806260019交办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昆明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具体办理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反映问题
举报:1、云南铜业胜威化工有限公司从2005年建厂就建设了长达2公里的水泥暗管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偷排至滇池(该公司暗管出口在老三环公司磨矿厂围墙边)2、该公司在磷石膏渣库建设上偷工减料,渣库底部未采取防渗措施且随意堆放,造成了有害渗滤液渗漏严重。3、该公司环保管理混乱,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无雨污分流设施,私自处置生产中产生的危废氟硅酸。请求对该公司进行查处。
二、属实情况
部分属实。
三、重复情况
与2016年LD20160716008号重复。
与2018年D530000201806110054、D530000201806130015、D530000201806230010号重复。
四、涉及国家级环保督察专项行动情况
不涉及。
五、办结情况
已办结。
六、检查处理情况
(一)现场核实情况
该公司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桃树箐社区,名称为“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该厂建于1990年,原为海口磷矿试验厂,1997年将3000t/a饲料级磷酸氢钙扩建为10000t/a,2005年胜威公司租用现址,在原厂址扩建一套5万t/a粉末状饲料级磷酸氢钙,白肥1.5万t/a,2008年扩建年产10万t/a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线。
污染治理设施情况:该公司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水、废气、固废、危废(废机油和废氟硅酸)和厂界噪声。该公司设置有4个工艺废气排放口,采用布袋除尘设施,主要为磷酸车间三级氟吸收塔、氢钙一车间1#布袋除尘、2#布袋除尘、氢钙二车间5#布袋除尘;该公司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两套,一套为生产区废水处理池,容积4000m³,处理能力为817t/d,废水经处理后主要用于生产工艺中和喷淋降尘,循环使用,不外排。一套为生活区生活废水生化处理设施,处理量为:3t/h,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同时建有一个容积为360m³的事故池。项目在厂区东北侧中平村委会花椒箐村,直线距离550m,总投资990.5万元,建设有效库容为133.63万立方米,服务年限为5.52年磷石膏渣场。拦渣坝顶高为1975.00米,堆积坝最终堆积高程为2025.00m,分五级进行堆筑。渣场已按照要求建设了截洪沟、泄洪沟、挡坝、观察井等,年堆存量为38.78万t/a。
相关手续办理情况:2006年3月20日项目在西山区环保局取得5万吨/a饲料磷酸氢钙项目环评批复(西环管发〔2006〕26号)。2009年8月17日经西山区环保局审批,取得《关于云南铜业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新增10万吨饲料级磷酸氢钙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环管发〔2009〕169号);2011年10月12日经西山区环保局组织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取得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号:5300001014323C0241Y。 2014年10月20日经西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取得了《关于云南铜业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新增10万吨饲料级磷酸氢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批复(西环管发〔2014〕88号)》(主要补充说明不产生氟硅酸)。项目设置的磷石膏渣场于2015年1月5日通过了海口工业园区组织的三同时验收。该公司于2015年3月新建35万吨/a高镁磷矿浮选项目,由北京京城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年11月4日在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取得环评批复(海工环管发〔2015〕20号),已通过海口工业园区组织的三同时验收。
(二)针对问题的处理情况
投诉原因主要来源于:投诉人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不了解,担心胜威公司偷排污水,污染螳螂川水体。因该公司磷石膏堆场堆积高度较高,离花椒箐村村庄距离较近,超高堆存,存在安全隐患。
1.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情况
该公司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两套,一套为生产区废水处理池,容积4000m³,处理能力为817t/d,废水经处理后主要用于生产工艺中和喷淋降尘,循环使用,不外排。一套为生活区生活废水生化处理设施,处理量为:3t/h,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该公司距离螳螂川3.3公里,沿线经过2个社区(中宝、桃树箐)3个居民小组(花椒箐、东母沟、白塔村),要埋设3.3公里的管道占用集体土地施工,不经过社区和小组同意,企业是做不到的。项目在审批时要求产生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进入循环水池全部循环利用,严禁外排,多部门多次检查未发现有排污管道和排污行为。该片区涉及2个社区(多家企业)的地面雨水通过沟渠进入螳螂川整治时预留的约2米管径(铁制)排水口,雨季时有大量雨水汇入螳螂川,片区生活污水进入螳螂川西岸(滇池环湖截污工程)截污干管,通过中平新村泵站提升至海口水质净化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磷石膏堆场和防渗情况
该公司在厂区东北侧中平村委会花椒箐村,直线距离550m,总投资990.5万元,建设有效库容为133.63万立方米,服务年限为5.52年磷石膏渣场。拦渣坝顶高为1975.00米,堆积坝最终堆积高程为2025.00m,分五级进行堆筑。于2009年8月17日经西山区环保局审批,取得《关于云南铜业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新增10万吨饲料级磷酸氢钙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环管发〔2009〕169号),该磷石膏渣场已包含在环评报告书内,项目已通过区环保部门验收。
根据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关于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花椒箐磷石膏渣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目前坝高110米。根据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西山分局关于对云铜胜威化工有限公花椒箐磷石膏渣场安全隐患进行治理的通知(昆国土资西山[2018]82号)、2018年4月27日昆明海口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昆西海处安监管责改〔2018〕17号)、2018年5月9日西山区人民政府海口街道办事处下达了关于对胜威公司渣场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2018年5月23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纪要(第128期)关于专题研究云南胜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纪要的要求,项目渣场由110米降低至78米高度(降低38米)。目前已基本完成削坡减载降台,6月29日已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云南省设计院集团勘察院进场测量和验收,待验收结果出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验收。由于该公司花椒箐渣场排险降台需要,在海口街道办事处中平社区母猪山投资500万元新建200万吨磷石膏渣场,项目涉嫌未批先建,西山区环境监察大队已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新建渣场下达了“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环责停字〔2018〕01002号)。
该公司磷石膏渣场已按照要求建设了防渗漏措施、截洪沟、泄洪沟、挡坝、观察井等,在渣场下方建有一个容积为4100m³的渗滤液积液池,并分别在渣场西面约200米处和积液池下方花椒箐村上方设置了2个竖井。根据“云南铜业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新增10万吨饲料级磷酸氢钙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18页磷石膏堆场地下水评价的内容所述,“该堆场内无井和泉眼分布”。该公司每月将采自东母沟水库、3#深井泵和花椒箐磷石膏渣场下游观测井的3个地下水、地表水水样送至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实施季度现状监测(螳螂川流域采用ⅴ类水标准),并出具检验报告,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防止污染地下水源。2015年1月6日磷石膏渣场通过了由西山区环保局组织的“三同时”验收。
3.雨污分流整改情况
2018年6月14日中央环保督察组下沉到云南胜威公司对环境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发现企业存在初期雨水未收集,雨污分流不彻底的问题,针对现场督察提出的问题,公司立即对初期雨水收集池进行专项整改,采用规格为400×400×300的方形溜槽,溜槽实行半封闭状态,从厂区大门口开始连接到1号初期雨水收集池,用泵将初期雨水回收到废水处理池。
初期雨水收集共分为3个入口点,2个进口点。并用标识进行标注,采取可视化管理;厂界外增设两个初期雨水收集池。
将2个雨污分流口的高度进行加高,增加容积,并在此处设置明显的标识牌。
将原有的雨污分流设施进行排查,并将新老雨污分流系统进行有效的结合。
对靠海口磷矿铁路涵洞口的2#初期雨水收集池,重新更换一台2P泵,相关参数为:功率:11KV;扬程:32米;流量100m³/h。铺设70米φ为108的管道回到1#污水处理池。
4.氟硅酸核实情况
云南胜威公司2014年10月20日经西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取得了《关于云南铜业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新增10万吨饲料级磷酸氢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批复》(西环管发〔2014〕88号)。报告由北京京城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总结论中明确表述“该项目建成后与原环评报告对比未发生变化,同时其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氢氟酸及氟硅酸等危险化学品,其含氟废水浓度较低,且循环使用不外排。该项目生产过程中固废仅产生磷石膏,属于一般工业固废,不涉及危险废物的产生”。
针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西山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云南胜威化工有限公司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加强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健全完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严禁外排;
2.进一步按照整改要求完善磷石膏堆场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磷石膏堆场降台、覆土、植被和截洪沟建设;
3.加强渣场日常巡查,防尘网破损应及时更换,确保达到防尘效果;
4.做好厂区内及上渣场道路的降尘措施;
5.认真做好相关台账管理工作;
6.在削坡减载降台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安全施工作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七、责任追究情况
无
八、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西山区将加大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九、整改时限
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