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表集成”
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为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集成系统),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一表集成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申报系统中的一表集成系统,利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归集进项、销项增值税发票数据,快速、准确自动预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完成申报。一表集成申报是网络申报的一种辅助手段。
第二条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不得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三条 一表集成系统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开发、维护。技术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要求,做好一表集成系统的开发、维护、服务、升级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一表集成系统推广应用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积极引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该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监督技术服务单位做好一表集成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先登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验证。
第七条 采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征收期内进行申报的前2天做好增值税发票的销项数据抄报、进项数据认证或选择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工作。
第八条 一表集成系统按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据进行汇集,运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项目进行分类归集。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对确认汇集数据后,系统根据发票汇集数据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填列至对应的报表项目中,完成报表数据填列工作。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系统自动填列的报表项目,需核对确认,对部分发票商品编码开具不规范,或不涉及发票的项目,应人工修改、填列。经核对无误后,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处理。
第三章 监 控
第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控管理,发现技术服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网络申报系统,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应做好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运维工作,全力保障系统平台平稳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