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后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15 09:46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八部委《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大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在我区的贯彻实施(以下简称“贯标”),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杠杆作用,促进西山区经济创新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西山区辖区内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申报当年西山区人民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及标准进行补助。按照总量控制、择优支持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省、市、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优先。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区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补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在西山行政区域内,并实际经营的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二)申报单位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所属地址必须为西山行政区域内地址。
(三)通过认证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西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补助申请,并提交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请补助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受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等影响,由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顺延时限,同时申请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
(四)申报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其他知识产权权属若干。
(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守法经营,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的行为。无非正常申请专利及商标行为。无社会失信行为记录。
(六)已获得过同类补助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后补助申报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持续实施工作方案;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备查);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
(六)3件以上发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管理手册、管理制度、管理程序目录及重要内容摘要;
(八)贯标辅导和贯标认证过程中的图文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九)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书(加盖公章);
(十)申报补助的认证未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资助或资金奖励的申明(加盖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A4规格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西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电子材料应将所有申报材料嵌入一个PDF文档,以“公司简称 贯标后补助申报材料”命名,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地址:3552408172@qq.com)。
第五条 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在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西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补助认定程序:
(一)由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根据企业获得认证的时间先后顺序,形成资助拟定名单。
(二)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必要时由西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拟补助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会讨论审议,审议同意后,由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报西山区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在西山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九条 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企业弄虚作假通过认证,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将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收回补贴资金。
(二)辅导机构协助企业作假,通过认证,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并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辅导机构不在西山行政辖区的,上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西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关于《西山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后补助实施细则(暂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