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明市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西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2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应疫指办发〔2023〕13号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空港经济区(滇中新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昆明市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同意,现印发执行。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通知》,根据《昆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昆明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防治、精准防控的原则,围绕“保健康、防重症”,以防范疫情输入、防范聚集性疫情、防范重症病亡为目标,全面落实“关口前移”各项部署要求。重点抓好养老机构动态疫情防控预防、应急响应处置,优化疫苗接种,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分级分类诊疗服务和转诊治疗绿色通道机制,强化养老机构分区管理、日常监测、物资保供、关爱服务等工作环节,最大程度保护养老机构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加强统筹指导
(一)健全联动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构负责的原则,由昆明市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筹,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同联动,组织领导全市养老机构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指挥调度、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物资保供、舆情监测、安全监管等工作环节,统筹解决区域内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相关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经开区、阳宗海风景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能职责开展工作)
(二)定期动态研判调整。市、县(市)区两级要定期分析研判区域内疫情流行、医疗资源负荷、养老机构感染、安全管理、老年人和工作人员情绪诉求等风险情况,以县(市)区为单元调度指挥“乙类乙管”阶段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确定养老机构开放管理或封闭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经开区、阳宗海风景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优化疫苗接种。坚持“政府找人、行业动员、卫生打苗”原则,县(市)区要压实部门责任,强化协同配合能力,落实养老机构和家属责任。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疫苗接种组织发动、宣传动员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老年人的接种禁忌症评估和上门接种服务,合力推进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疫苗接种工作。对经评估确不符合接种条件的老年人,详细记录具体原因,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健康服务,通过药物治疗、调理,暂缓接种等方式,分批分类进行再次评估,应接尽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经开区、阳宗海风景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坚持常态化健康监测。各县(市)区要按照区域内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工作人员数量,合理制定核酸和抗原检测工作计划,免费提供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试剂,协助指导养老机构建立健全常态化健康监测机制,坚持每日对养老机构内全体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体温测量并做好监测记录,一旦发现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11类症状者,须及时进行全员核酸(或抗原)检测,并做好相关人员的筛查、隔离、转诊送医等处置工作,确保养老机构疫情感染“早发现、早识别、早干预、早转诊”。养老机构开放管理期间每周进行1次全员核酸(或抗原)检测,封闭管理期间每周进行2次全员核酸(或抗原)检测,工作人员与入住老年人错时交替检测。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经卫生和疾控部门培训指导后,自行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和抗原检测;不具备条件的,由核酸采样机构派员上门规范开展核酸检测采样,减少机构人员外出核酸检测感染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经开区、阳宗海风景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落实分级分类健康管理和医养协作机制。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协助指导养老机构摸清入住老年人健康状况,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建立医疗健康档案,提供疫苗接种、健康管理、日常诊疗、用药指导、病患人员转诊救治等分类分级健康服务。重点对合并基础疾病(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疫苗接种情况及感染后重症风险程度等进行分级健康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区域内所有二三级医院均应开通养老机构急危重症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或拒诊养老机构急危重症老年人。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转运机构“点对点”机制,统筹调度区域内120急救、非急救转运资源优先保障养老机构急危重症患者的转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经开区、阳宗海风景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急救中心)
(六)强化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供给。各县(市)区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按照“一院一策”完善细化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工作,并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纾困措施,做好生活、医疗和疫情防控物资统筹保障工作,协助养老机构按照满负荷运行标准,做好生活物资、防疫物资和常用药品的储备。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为有基础疾病老年人配备必要的血氧、吸氧等监护监测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应急医疗监测服务。对因疫情致市场供应紧张的生活物资、常用药品、抗原检测试剂、口罩等物资应纳入各县(市)区联防联控重点保障机构给予保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经开区、阳宗海风景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统筹社区疫情防控。各县(市)区要压实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对社区居家(日间照料)服务、农村互助养老、老年幸福食堂等社区基层养老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指导,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站牵头,居委会成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下沉干部、社区民警、物业服务人员等组成的应对专班,参照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指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经开区、阳宗海风景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三、强化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
为防范养老机构疫情输入风险,减少感染人员转危重症甚至死亡的情况,各县(市)区要指导和协助养老机构完善“关口前移”措施,提升应对疫情感染的处置能力。
(八)加强人员进出管理。养老机构要认真落实开放管理或封闭管理各项工作措施,严格人员出入机构查验、登记、健康观察等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开放管理期间:在加强人员健康监测的基础上稳妥有序正常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人员须加强自我健康监测管理,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返岗;出现有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不得返岗,并及时向所属养老机构报告,立即进行核酸(抗原)检测,待检测结果和体征正常后方能返岗。新收住或就医返院老年人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并在隔离观察区健康监测3天,经核酸(抗原)检测阴性且无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可进入机构居住。对探视探访及其他需入机构的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无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原则上在流动管理区进行探视;需进入老年人居住区探视的,要做好个人消毒防护后方可探视。探视结束后,养老机构和探视人员要履行自我监测义务,连续3日内加强自我健康监测,出现感染相关症状和核酸(抗原)检测阳性情况须及时相互通报,养老机构须及时采取相应隔离观察处置措施。
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全面加强人员出入管控,暂停工作人员轮岗换班、家属和外来人员探视探访,原则上不新收住老年人,就医返院老年人严格执行隔离观察5天3次核酸(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无感染症状后可转入机构居住。封闭管理期超过2周,养老机构可结合实际,安全稳妥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换岗,轮换人员须严格执行入机构前2天居家隔离、入机构后3天隔离观察,3天2次核酸(抗原)检测正常且无感染症状后方可上岗。对上门紧急维修、医疗服务、安全检查等特殊原因临时进入养老机构人员,须提供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现场抗原检测阴性结果,且无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按照二级以上防护要求做好防护后进入机构,其活动区域和路线应提前明确,在机构专人陪同下开展工作,尽量避免与机构内人员接触,离开后要对机构进行全面消毒消杀。
(九)严格分区闭环管理。养老机构须在门外设立物资物品交接区,对外来物资物品(采购、捐赠、快递及家属送来的物资物品)实行无接触交接。机构内须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合理规划设置流动管理区、闭环管理区和健康观察区,各区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避免人员频繁更换,防止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须将医疗与养老服务区域独立设置,分区管理。对无外出需求和未接种疫苗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应安排在闭环管理区照料服务;对有外出需求、家属探视频繁的老年人应安排在流动管理区照料服务。
(十)储备应急支援力量。各县(市)区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民政队伍,统筹区域内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按照养老机构在院老年人数量的10%比例,储备应急支援力量。由养老机构转运至定点医院的失能失智感染疫情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内隔离观察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应按照1:1的标准配备护理人员。对具备自理能力的感染疫情老年人,视其身体情况合理配备护理人员。
(十一)加强涉疫处置能力。养老机构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做好机构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对机构内出现感染情况须第一时间向县(市)区民政、卫健部门、社区报告,在县(市)区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专业人员上门评估指导下,按照“一院一策”原则,落实转移居住、分级分类诊治及终末消毒等措施。同时立即开展全员核酸或抗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核酸检测频次。养老机构内出现感染人员要第一时间隔离,并联系就诊定点二三级医院,及时转运,优先救治。
四、强化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形成上下协调一致、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养老机构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细。及时回应家属和群众关切,妥善解决群众反映诉求,稳妥处置网络舆情,定期研究分析区域内疫情形势,适时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
(十三)严格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两级民政、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疫情防控督促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协助养老机构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对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全管理、老年人服务保障等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一旦发现隐患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十四)开展人文关怀。积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鼓励社会力量对开放管理的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开展心理疏导、技术服务、物资捐赠等关爱服务活动,有效化解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压力,减缓焦虑情绪。
各县(市)区有收住老年人服务的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和儿童福利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