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西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3-01-30 15:03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昆明市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 一 全面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着力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响应云南省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号召,构筑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自由化营商环境,促进昆明市外资稳步增长,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8〕1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 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19〕20 号)文件精神, 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19年6月3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全面提升昆明市开放水平。
(二)落实国家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稳步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的外资准入政策。
(三)对未纳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领域,坚持内外资平等的准入原则和办事程序,不得设置区域性的外资准入制度性障碍。
二 深化外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四)进一步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推广政策。按照国务院批复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逐一落实昆明片区各项试点任务。
(五)制定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切实推进国家级开发区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
(六)大幅压缩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在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即办服务。
三 贯彻落实国家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激发投资活力
四 强化外资项目用地保障
五 降低生产要素和物流成本
(十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可通过订立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规范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十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推动铁路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路企战略协议,促成双方达成铁路运价下浮优惠政策。取消相关公路运输车辆6项杂费项目,降低4项杂费收费标准,降低专线代运营等服务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推动将水产品冻品、需低温存储的药品纳入目录。
(十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电价下调相关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切实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用电成本。
(十五)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开展跨境物流体系建设改革试点,推动尽快实现中越、中老、中缅跨境直达运输。
(十六)积极落实稳增长扩销促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际铁路联运产品、除原矿(磷矿、金矿石、煤炭等)外的铁路大宗出省工业制成品,在“绿色能源牌”“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政策框架内,给予优先支持。
六 实施开发区提升工程,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十七)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
(十八)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到昆明设立科技研发中心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外资企业加入昆明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开展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试点工作。支持在昆外资企业积极申报昆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外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外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支持外资企业引进人才申报“春城人才计划”。
(十九)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做好要素保障服务工作。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二十)探索高标准规划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国际合作园区,试点探索中外企业、机构、政府部门联合整体开发,支持园区在国际资本、人才、机构、服务等领域开展便利进出方面的先行先试。
(二十一)统筹利用好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中国(昆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七 完善人才引进机制,积极为外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十二)完善人才引进鼓励政策。根据外资企业用工需求,聚焦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全面放开人才、学生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对来昆工作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和租房补助,对其医疗就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落实云南省人才配偶子女入职事业单位考核直聘办法的通知政策,对云南省“获证人才”配偶或子女拟入职事业单位的,采取考核直聘的办法进行招聘。对昆明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人才和特别重大项目团队的引进,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八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二十三)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跟踪问效。根据产业导向、区域导向,引导外资投向省“绿色能源牌”“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及昆明市 188 重点产业等领域。
(二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打造一流的招商引资人才队伍,制定投资促进资金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
(二十五)实际利用外资支持奖励政策。对在昆明市投资年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2000万美元(含)至3000万美元(不含)的新项目(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8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不含)的增资项目(同一投资主体在昆明市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 一个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超过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由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吸引外资“盲点”“痛点”“难点”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云政发〔2019〕20号)文件精神,推荐申报省级奖励。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可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奖励政策。
(二十六)建立市、县(市)区、园区三级外资企业投资投诉联合工作机制,昆明市投资服务环境投诉处理曝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级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协调解决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障力度。
九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七)严厉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健全执法机制,完善保护措施,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机制。
(二十八)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加大对侵犯涉外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恶意攀附涉外企业商标商誉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 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二十九)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鼓励外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申请和实施专利,其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享有与国内企业同等待遇。组建律师企业法律服务团队,做好知识产权诉讼的代理工作和日常法律咨询,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做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为企业维权诉讼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十 鼓励外资并购投资,促进在昆外资企业转型发展
(三十)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根据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
(三十一)鼓励在昆外资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融入国家战略。鼓励外资投向实体经济、高新技术产业、新经济、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支持本地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通过并购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一 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三十二)各地各部门要把促进外资增长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强化外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保障机制,实行市、县(市)区、各级园区、有关部门领导外资重大项目定点联系制度,实施重大项目“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全程跟踪服务。
(三十三)坚持高位推动,进一步健全市级外资工作领导机制。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昆明市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知名跨国公司在昆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外资工作领导机构,并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昆明市有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