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更新】普法小故事
[作者:西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0-27 14:38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事件:陈某在甲商场内购物,李某匆忙经过不慎撞到陈某,由于甲商场地板过于湿滑,陈某站立不稳而摔伤。那么,对陈某的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陈某在甲商场内被李某撞到,属于第三人侵权,应当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甲商场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甲商场过于湿滑导致陈某摔伤,甲商场对陈某的的摔倒也有过错,因此甲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