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5-11-20 14:51
朗读
各相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西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西政办通〔2017〕94号)同时废止。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4参照情形
8.5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区委、区政府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昆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西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西山区行政区域内遭受干旱、洪涝、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含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基层,生产自救,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
2.3 专家组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在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灾害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1 区应急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区应急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报告。区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部门。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属地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属地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区级相关部门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属地执行灾情 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部门。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受灾属地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受灾情况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及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5人以上;
(2)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 0.6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50万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启动,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灾情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灾情、救灾工作需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率有关部门组成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评估,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预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请求资金补助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及时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请求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协调和组织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赴受灾地区投入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受灾街道、单位责安置工作,区应急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服务和心理健康援助等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灾地区治安秩序、对遇难人员身份鉴定,协助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技工信局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区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灾后公用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房屋损失鉴定、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做好受损道路的抢修恢复和损失评估等,做好道路运输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科技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红十字会依法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发,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区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2)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0.6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或委托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灾情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派出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共享,每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和受灾地区的请求,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预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并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请求资金补助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及时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请求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协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保障工作。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和组织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服务和心理健康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技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红十字会依法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发,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8)区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评估、核定工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确认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听取情况汇报,了解受灾地区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分析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灾情及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简报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成员单位通报。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
(4)根据灾情发展、受灾地区需求和申请,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并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请求资金补助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上级预算内投资,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恢复重建投资方向下达区级预算内投资。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向受灾地区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向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局上报请求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就在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人员运输各项保障工作。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和组织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服务和心理健康援助等工作。区金融办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发,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害评估、核定工作,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含 1人),5人以下;
(2)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 0.05万人以上,0.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0.05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确认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条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听取情况汇报,了解受灾地区的灾害救助能力和需求,分析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应急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掌握受灾地区政府救助能力和受灾地区需求,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情发展、受灾地区需求和申请,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并视情况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请求资金补助请示。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向受灾地区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向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局上报请求物资支持请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就在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局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人员运输各项保障工作。
(5)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灾情需要,协调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服务和心理健康援助等工作。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出列后的原深度贫困县等特殊地区的,相应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5.5.2 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5.6响应联动
5.6.1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2 受灾街道、单位启动三级以上地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应区应急局报告。启动三级以上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区应急局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
5.6.3 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向相关街道、单位通报,所涉及街道、单位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级救灾响应的自然灾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单位评估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受灾街道、单位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4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单位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受灾街道、单位要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的保障工作。
6.1.5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况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受灾地区救助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6.2.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建由受灾街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救助对象为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2.3 灾害结束后,受灾街道、单位组织做好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及专家赴受灾地区开展灾情评估,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4根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按照我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根据区级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区应急局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
6.2.5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区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有关上级部门。
6.2.6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做好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7发改、应急、教体、财政、住建、交运、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配合,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受灾地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街道、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2 区应急局每年 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受灾街道、单位按照因灾冬春生活需救助工作要求,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建立受灾群众冬春期间需政府救助工作台账;区应急局核定、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区应急局每年 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4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向有关上级部门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5 受灾群众生活救济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救济补助款物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济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3.6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有关上级部门。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3 区应急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区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区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2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区级、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对小灾害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要及时购置、储备救灾物资,丰富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提高救灾物资储备效率。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
7.2.4 区级救灾物资由区级统一实施调运和使用,必要时统筹安排调运全区救灾储备物资。
7.2.5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西山景区管理局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储备情况,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及时调运。
7.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受灾地区。经区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区公安分局和区交通运输局根据需要可决定对受灾地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公安、交运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公安、交运部门要及时将受灾地区的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 区科技工信局要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灾情传送渠道的畅通。
7.3.3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街道、单位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街道、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各街道办事处、西山景区管理局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视情况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阻碍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减灾救灾专用队伍建设,提高全区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3培育、支持和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和培训
7.7.1 各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西山景区管理局应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7.2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各街道办事处、西山景区管理局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自然灾害处置能力。
7.7.3各街道办事处、西山景区管理局根据本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每年开展至少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小型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含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特大生物灾害等。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8.3预案更新与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街道办事处、西山景区管理局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自然灾害救助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