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各部门(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园区污水处理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现将《云南海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海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海口产业园区
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园区污水处理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函〔2022〕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园区内企业所排放的工业污(废)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由海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资建设的海口产业园区新区污水处理厂(含配套管网)。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单位,是指由海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
第三条 云南海口产业园区范围内排放污水且进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排污单位均为本《规定》明确的收费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污水处理费是指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向园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废)水的生产企业和其他排污单位收取的费用。污水处理费用专项用于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支出。
第二章 污水纳管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及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向园区提供排污单位内部雨污水管网资料、签订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和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并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污水处理协议书》明确纳管污水水质、水量、价格、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水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行业排水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污水纳管标准,且不得损害污水处理单位相应的污水收纳设施。
第七条 污水处理单位受纳排污单位污(废)水后,必须按照《污水处理协议书》及时接纳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后排放。
第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指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超出《污水处理协议书》约定水质标准排放污水的排污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三章 污水排放量和水质的确定
第九条 排污单位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并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纳管排污口,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能设置一个纳管排污口。
第十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规范安装污水流量计量装置;有关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未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提交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和排污量报告,园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督和核量,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管。污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数据作为差异化收费的依据。
第四章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第十一条按照多排污多付费原则,执行差异化收费。结合海口产业园区实际情况,根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水数量不同,实施阶梯式差异化收费。具体为:
类别 | CODcr | BOD5 | SS | TN | TP | NH3-N | 色度 | PH | 标准(元/m³)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倍 | |||
1 | ≤300 | ≤150 | ≤100 | ≤25 | ≤1 | ≤5 | ≤32 | 6~9 | 6.10 |
2 | >300、 ≤400 | >150、 ≤250 | >100、≤250 | >25、 ≤40 | >1、≤4 | >5、 ≤20 | >32、≤64 | 6~9 | 6.71 |
3 | >400、≤500 | >250、≤300 | >250、≤400 | >40、≤70 | >4、≤8 | >20、 ≤45 | >64、≤128 | 6~9 | 7.87 |
4 | 污染物种类、浓度超出上述范围 | 一企一策另行议价 |
所有污染物均符合1类标准的,则按1类标准收费,若任一污染物超出1类标准的,则按最高超标项对应的类别收费,污染物浓度达到4类的,由污水处理单位进行技术评估,在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内确定允许排放的限值,实行“一企一策”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对于污染物种类、浓度超过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的排放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
1.暂停污水排放。
2.相关企业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自行安装或完善污水处理设备,经处理后的污水水质须达到协议约定的纳管标准,并经由云南海口产业园区管委会委托的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确认符合《污水处理协议书》约定纳管标准后,方可恢复污水排放。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原则按月计收,排污企业应当按《污水处理协议书》的约定向园区管委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支出。由园区管委会或者委托的国有平台公司进行收取。排污单位携带开户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到园区管委会或者受委托方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缴费入库。
第十五条 排污企业因产能调整、设备检修等可预见因素造成所排污水(废水)的数量、污染物种类、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时,排污单位需提前7天向海口产业园区管委会及污水处理单位报告;因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所排污水(废水)的数量、污染物种类、浓度发生较大变化,或者致使含有其他有害物质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害,第一时间向园区管委会、污水处理单位报告并取样留存,污水处理单位及时做好应急处置。排污企业若因上述原因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区分局应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前企业欠缴的污水处理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解读:《云南海口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