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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确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2026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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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确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2026年第 2 号)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公示的函进行了审查,确认其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告:

执法单位名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20151170095

   法定代表人:陆大尧

   单位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1

邮政编码:650188

举报投诉电话:0871-68220171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昆明市磷石膏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昆明市西山区司法局投诉电话:0871-67339162

                                                            昆明市西山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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