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2026年第 2 号)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6-08-1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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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2026年第 2 号)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公示的函》进行了审查,确认其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告:
执法单位名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120151170095
法定代表人:陆大尧
单位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栋1楼
邮政编码:650188
举报投诉电话:0871-68220171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昆明市磷石膏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昆明市西山区司法局投诉电话:0871-67339162
昆明市西山区司法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