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6-04-2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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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E5GM0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289号拥护社区综合楼6-7铺面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设有用于贮存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但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8日、3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2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2026年3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2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18日、3月2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有贮存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但是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2.廉政监督卡原件2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18日、3月2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员身份证明;
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合同1份、危险废物回收单位资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去向;
6.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8.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风骋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9.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由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已于2026年3月23日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开展整改工作,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牌,已依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