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3号 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6-04-2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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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3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X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7143628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昆明进业电站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二楼207号
2026年3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昆明海口工业园区7号路西侧的电机维修项目,维修厂房内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物、废油漆桶收集后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定的样式,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8日、2026年3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电机维修项目维修厂房内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及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6年3月18日、2026年3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及整改完成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电机维修项目维修厂房内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X孔授权委托高X娟、陈X文为合法代理人;
七、高X娟、陈X文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高X娟、陈X文身份证明;
八、《关于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100台/年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电机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九、关于《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电机维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电机维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文件;
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十一、危险废物委托收集服务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8日,提供单位: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与云南广莱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收集服务协议书;
十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1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电机维修项目维修厂房内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三、“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申请查询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电机维修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十四、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电机维修项目地点位于海口产业园区重点管控管控单元;
十五、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X孔授权委托的高X娟介绍,2025年营业额为1700万元,职工40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十六、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6年3月20日,提供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十七、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19日,提供单位: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进立电机维修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你单位电机维修项目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经2026年3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后,你单位于2026年3月19日完成整改并提交了《关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问题的整改报告》,已按照规定完成整改。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第六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内部台账登记和转移联单登记制度,按规范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禁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时必须填写转移联单,并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做到专人专管。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