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4号 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5-12-1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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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4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16310515C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普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原省建六公司采石场(虎都山)
2025年10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混凝土拌合楼旁边建设了1个占地面积60平方米的砂石、水泥废料贮存点,主要用于贮存生产车间以及拉运建筑材料货车进出厂区泼洒在道路上清扫出来的砂石、水泥等废料,在贮存砂石、水泥废料过程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水泥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公司在贮存砂石、水泥等废料过程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水泥等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公司在贮存砂石、水泥等废料过程中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水泥等废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进行调查询问。
三、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3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经营主体。
五、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证明内容: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证明内容:负责人身份证明。
七、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授权委托证明。
八、现场负责人吕X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吕X祥身份证明。
九、员工钟X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证明内容:员工钟X身份证明。
十、现场检查照片5份。拍摄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吕X祥、员工钟X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十一、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十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上无法查询到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时询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吕X祥和钟X,该公司年营业收入约500万元人民币。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建筑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为小型企业。
十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3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环境空气功能二类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3),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0.55),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90000)×〔(3.333333333-1)/4〕×(0.5+-0.5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4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