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3号 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5-12-0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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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3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X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8NY95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长坡社区下华哨
2025年9月25日、2025年10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你单位工人对格栅池区域进行冲洗过程中,因违规操作,有部分冲洗废水流入格栅池旁的雨水井。2.你单位在锅炉房内新建设了一台生物质锅炉,于2025年9月2日完成安装,未投入使用,使用的为蒸汽热源机。3.通过查阅你单位自行监测情况,发现你单位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以及2025年1月以来编号DA001的1号排气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的蒸汽热源机排放口、编号DA005的屠宰车间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编号DW001的雨水排放口、地下水监测井的自行监测报告。
2025年10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执法人员收到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厂区外雨水排口水质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5]144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厂区外雨水排口特征污染物浓度高于批复下达排放指标CODcr:96mg/L(超出标排放准1.92倍)总磷:1.73mg/L(超出排放标准3.46倍),氨氮:10.2mg/L(超出排放标准2.04倍),PH值7.91,悬浮物:83mg/L(超出排放标准8.3倍)。
2025年10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调查核实,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有部分冲洗废水流入格栅池旁的雨水井,该部分废水从雨水口流出;新建设生物质锅炉;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以及2025年1月以来编号DA001的1号排气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的蒸汽热源机排放口、编号DA005的屠宰车间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编号DW001的雨水排放口、地下水监测井的自行监测。
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有部分冲洗废水流入格栅池旁的雨水井,该部分废水从雨水口流出,雨水外排口特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96mg/L,总磷1.73mg/L,氨氮10.2mg/L,悬浮物83mg/L浓度高于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昆明鑫禄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昆环保复﹝2018﹞25号)文件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新建设生物质锅炉未取得相关环评审批手续;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以及2025年1月以来编号DA001的1号排气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的蒸汽热源机排放口、编号DA005的屠宰车间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编号DW001的雨水排放口、地下水监测井的自行监测。
三、廉政监督卡原件3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5日、10月1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四、现场检查照片7份。拍摄时间:2025年9月2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主体。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付X伟为法定代表人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付X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付X伟身份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X伟委托王X明为授权代理人。
九、被委托人王X佳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王X明身份证明。
十、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人事任命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王X明为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明。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麟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X伟委托李X麟为授权代理人。
十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李X麟身份证明。
十三、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级别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西山区一般管控单元。
十四、关于核定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新建一台生物质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的复函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新建生物质锅炉应依法取得环评手续。
十五、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证明材料。
十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昆明鑫禄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昆环保复〔2018〕25号复印件1份(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昆明鑫禄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及建设项目名称变更申请的复函)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鑫禄工贸有限公司为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责任主体;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证明。
十七、昆明中禄农副产品仓储交易中心项目(一期)竣工环保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废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证明。
十八、《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厂区外雨水排口水质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5]144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雨水外排口特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96mg/L,总磷1.73mg/L,氨氮10.2mg/L,悬浮物83mg/L浓度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要求证明。
十九、昆明中禄农副业产品仓储交易中心项目生物质蒸汽锅炉(发生器)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在锅炉房内新建设一台生物质锅炉总价值13万元。
二十、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分。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为为排污许可证管理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应开展自行监测证明。
二十一、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关于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及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为为排污许可证管理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证明。
二十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提供自行监测方案以及2025年1月以来编号DA001的1号排气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的蒸汽热源机排放口、编号DA005的屠宰车间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编号DW001的雨水排放口、地下水监测井的自行监测。
二十三、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
二十四、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昆明中禄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5年1月以来编号DA001的1号排气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的蒸汽热源机排放口、编号DA005的屠宰车间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编号DW001的雨水排放口、地下水监测井的自行监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雨水口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2.新建设生物质锅炉,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3.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以及2025年1月以来编号DA001的1号排气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的蒸汽热源机排放口、编号DA005的屠宰车间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编号DW001的雨水排放口、地下水监测井的自行监测报告,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处罚条款1.针对你单位“雨水口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五)超标或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4个以上、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林格曼黑度5级/(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5),废水类型(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3);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先管控单元0.8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0+(1000000-100000)×〔(3.666666667-1)/4〕×(0.5-0.25)×0.8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元227000元。
2.针对你单位“新建设生物质锅炉,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①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先管控单元0.8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300+(6500-1300)×〔(2.2-1)/4〕×(0.5-0.25)×0.8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600元。
3.针对你单位“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以及2025年1月以来编号DA001的1号排气口(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2的蒸汽热源机排放口、编号DA005的屠宰车间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废气,编号DW001的雨水排放口、地下水监测井的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三十六条(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七)1.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检测记录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记录的、4),重点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规模化以上养殖企业养殖废水、3);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先管控单元0.8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000+(200000-20000)×〔(2.5-1)/4〕×(0.5-0.25)×0.8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39000元。
2025年11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收到你单位《关于未能提供自行监测方案及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的情况说明》,你单位因变更法人后未及时将第三方委托监测公司费用支付完毕,导致第三方委托监测公司开展自行监测服务后未将自行监测方案及自行监测报告纸质版交予你单位,你单位在接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后及时支付剩余费用,现第三方监测公司已将自行监测方案及自行监测报告纸质版交予你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补充调查时,你单位已现场提供自行监测方案及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通过查询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平台,你单位已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至系统。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针对你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27000元(贰拾贰万柒元整)。
2.针对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案”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600元(壹仟陆佰元整)。
3.针对你单位“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案”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11月5日已提供自行监测方案及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不进行行政处罚。
4.以上两项罚款相加共计人民币228600元(贰拾贰万捌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