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5-12-0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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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2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3PG10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小海口村大田方
2025年10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年处理30万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进行废钢材破碎分选,除尘器正在运行,破碎机、筛选机输送皮带未封闭,卸料传输环节无组织粉尘排放明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30万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项目破碎机、筛选机输送皮带未封闭,卸料传输环节无组织粉尘排放明显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共5页;拍摄时间:2025年10月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0页;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30万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项目破碎机、筛选机输送皮带未封闭,卸料传输环节无组织粉尘排放明显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共2页;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授权委托梁X东为合法代理人;
七、梁X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梁X东身份证明;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共3页;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30万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九、关于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0万吨/年废钢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4页;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30万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项目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十、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理30万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共6页;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30万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项目自行组织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1页;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十二、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共3页;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处理30万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项目租用位于西山区海口镇小海口村大田方的场地;
十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5页;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四、“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1页;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申请查询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十五、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共2页;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位于西山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十六、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共4页;打印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介绍,2024年营业额为197万元人民币,职工8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十七、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打印件1份1页;打印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获得;证明内容: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十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打印件1份共5页;打印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管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中3.1.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云南绿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西山区海口镇小海口村大田方,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落实部分措施、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200000-20000)×〔(2.25-1)/4〕×(0.5+-0.312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58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电 话:0871-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09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