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1号 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5-12-0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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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21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D5QQHL8Q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里仁社区(云南圆正轴承有限公司内117幢)
2025年10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分析研判,发现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项目对车牌号为云AKG093、云A1E57K、云A09NP2、云A0Z29U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问题,并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通报上述情况。2025年10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人员对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项目在对车牌号为云AKG093、云A1E57K、云A09NP2、云A0Z29U的4辆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使用另外的机动车进行替检,将另外的机动车尾气数据用于上述4辆机动车的排放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6日、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9张。拍摄时间:2025年10月16日、2025年10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现场指认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6日、2025年10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X授权委托李X杨、张X东、朱X海、吴X望、郭X炜为合法代理人。
七、李X杨、张X东、朱X海、吴X望、郭X炜身份证复印件共6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李X杨、张X东、朱X海、吴X望、郭X炜身份证明。
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备合法的机动车检验资质。
九、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汽车排气分析仪检定合格。
十、机动车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示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保检验(污染物排放检验)收费:载客汽车70元/次。
十一、车牌号为云AKG093、云A1E57K、云A09NP2、云A0Z29U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污染物排放检验)费用微信支付入账提醒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微信收取的机动车检验检测费用。
十二、车牌号为云AKG093、云A1E57K、云A09NP2、云A0Z29U的机动车《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及附件复印件共4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机动车出具合格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十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车牌号为云AKG093、云A1E57K、云A09NP2、云A0Z29U的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视频进行拷贝保存。
十四、车牌号为云AKG093的机动车于2025年4月27日进行替检的视频,车牌号为云A1E57K于2025年4月27日进行替检的视频,车牌号为云A09NP2于2025年4月28日进行替检的视频,车牌号为云A0Z29U1于2025年7月17日进行替检的视频。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云AKG093、云A1E57K、云A09NP2、云A0Z29U的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
十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六、关于商请协助非现场检查西山区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项目的函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函请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协助非现场检查西山区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项目。
十七、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关于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线索研判情况的函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证明内容:经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分析研判,发现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项目对车牌号为云AKG093、云A1E57K、云A09NP2、云A0Z29U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问题,并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通报上述情况。
十八、“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申请查询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十九、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位于西山区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二十、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X介绍,2024年营业额为40万元,职工10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二十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泰恒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5辆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100000+(500000-100000)×〔(1-1)/4〕×(0.5+-0.437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针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2.没收车牌号为云AKG093、云A0Z29U、云A09NP2和云A1E57K的4辆机动车的环保检验(污染物排放检验)费共280元(贰佰捌拾元整)。
3.上述两项相加共计罚款人民币100280元(拾万零贰佰捌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