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8号 当事人名称:张X刚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5-12-0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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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8号
当事人名称:张X刚
身份证件号码:53011XXXXXXXXX441X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XXX小区X幢X单元201A201B室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作为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你单位2018年7月投入运营至今,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企业2018年7月建成运营至今,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企业2018年7月建成运营至今,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调查询问;
三、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经营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云南省劳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人与被调查单位关系;
七、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建设项目地点;
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分析实验室检测资质;
九、关于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环保审批手续情况;
十、中和处理池运行记录等台账记录复印件8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建成运营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现场检查照片8份;拍摄时间:2025年8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咏刚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十二、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小型企业证明材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企业属小型企业;
十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四、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5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于2025年9月26日提交了《听证会申请书》,并于2025年10月9日、2025年10月29日两次申请延期听证,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听证会,你提出听证理由如下:1.我并没有看到2018年1月份取得的环评批复,而且没有人告知我,我并不清楚验收的程序,也没有人进行指导,我认为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2.我认为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实质上的环境和社会危害。3.在贵单位指出我公司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实后,本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于2025年10月完成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
综合你的听证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1.环评批复作为行政许可文件,其作出与送达具备法定程序和效力。依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你已于2018年1月获取环评批复,即已知悉该情况,我局对你声称不知情的主张不予认可;且作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负责人,应主动了解并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程序要求,对其生产经营行为所涉及的环保义务负有主动知悉与履行之责任。对你主张主观无过错,我局对此不予认可;2.对你主张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实质上的环境和社会危害。我局予以认可;3.对你主张在接受检查后,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整改,于2025年10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事实。我局予以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可以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九)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由于你已组织你单位已于2025年10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等整改工作,且危害后果轻微。
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三)加强管理,加强公司内部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
(四)强化自身环保意识,主动担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09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