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5-12-0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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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5〕4-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69816171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小区云兴路99号六楼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运营,实验室正在开展苯、甲苯、二甲苯的检测。你单位成立于2013年5月31日,于2017年12月租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小区云兴路99号六楼开工建设,于2018年1月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8年7月投入运营至今,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企业2018年7月建成运营至今,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企业2018年7月建成运营至今,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调查询问;
三、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0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经营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云南省劳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人与被调查单位关系;
七、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建设项目地点;
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分析实验室检测资质;
九、关于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环保审批手续情况;
十、中和处理池运行记录等台账记录复印件8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企业建成运营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现场检查照片8份;拍摄时间:2025年8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张X刚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十二、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小型企业证明材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十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四、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5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9月26日提交了《听证会申请书》,并于2025年10月9日、2025年10月29日两次申请延期听证,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听证理由如下:1.公司环保投资18.6万元,罚款金额超过环保投资,我公司认为罚不相当;2.我公司2019年4月已组织了环保设施验收会议,与第三方签订并执行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书,2025年8月已编制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结果为合格,并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报告,我公司实验室项目已经进行了实质上的验收,只是程序上出现了瑕疵,本项目的背景为疫情影响,为不可抗力因素,且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的危害;3.我公司的环境风险评估为L级,为一般影响,采取的措施与风险评估等级相适应,建议根据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考虑;4.公司现在经营困难,已经无法正常缴纳员工社保,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高额处罚会导致公司破产,员工失业。希望根据以上情况,给予我公司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你单位听证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1.你单位提出的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在听证会上已提供证据为证,我局予以认可;2.你单位提出处罚不当的问题,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进行自由裁量,程序合法,且处罚金额不根据环保投资标准,此项主张我局不予认可;3.你单位提出的2019年4月组织的环保验收不是环评批复中提到的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的验收,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且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查询只有2025年10月的竣工验收记录,此项主张我局不予认可。4.你单位主张2025年8月已编制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结果为合格,并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评估报告,我公司实验室项目已经进行了实质上的验收,违法行为轻微,只是程序上的瑕疵,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此项主张我局予以认可;5.你单位提出经营困难的情况,无法缴纳员工社保,面临巨大经济压力。我局予以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可以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九)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由于你单位已于2025年10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等整改工作,且危害后果轻微。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三)加强管理,加强公司内部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
(四)强化自身环保意识,主动担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09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