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19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5-12-0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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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19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761004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62号A区5楼502、504、506、508
2025年10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环保举报,举报西山区秀苑路与昆州路交叉口中铁时代央著,半夜施工扰民。接此投诉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总承包施工单位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温鑫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鲁云福介绍:2025年10月4日7时至10月5日凌晨2时40分,你单位正在对三期11#楼主体负一层及地下室顶板进行特殊工艺混凝土浇筑施工。经核实,上述夜间施工行为未到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证明,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行政检查通知书2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情况记录;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廉政监督卡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五、环保举报受理单1份(举报编号:251005530112010022),举报拍摄时间:2025年10月4日22时至10月5日6时,举报件来源:环保举报受理平台;
六、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主体;
七、法定代表人曹X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曹X身份证明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曹X委托鲁X福为授权代理人;
十、被委托人鲁X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鲁X福身份证明;
十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查询结果;
十二、总承包单位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合法主体;
十三、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
十四、法定代表人刘X身份证明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委托温X为授权代理人;
十六、被委托人温X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温X身份证明;
十七、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证据(书证)提取证明;
十八、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确认执法文书送达人及送达地址;
十九、劳务分包施工合同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二十、现场检查照片5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过程确认;
二十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十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当事人确认签收;
二十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四、“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管控单元查询申请;
二十五、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二十六、昆明市西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B-2-1片区(B-5);
二十七、立案审批表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十八、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表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及处罚金额计算;
二十九、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四川三华智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执法人员信息;
三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研判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十一)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
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1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电 话:0871-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