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18号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5-12-01 16:08
朗读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18号
当事人名称:肖X波
身份证号码:530123XXXXXXXX2630
住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甸尾村XX号
2025年9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作为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你公司违反“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16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7月建成投产至今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调查询问笔录4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16、17、2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7月建成投产至今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调查询问;
三、廉政监督卡原件3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6、17、24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6、17日;提供单位: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主体身份;
七、张家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显春商贸公司派驻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制造及销售项目现场生产销售管理人员张家勇身份;
八、云南省劳务合同书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人与被调查单位关系;
九、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建设项目地点;
十、商品砼送货单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公司生产证明材料;
十一、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调度表复印件4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与锟耀、显春商贸的合作关系;
十二、现场检查照片5份;拍摄时间:2025年9月16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十三、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6日,提供单位: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十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五、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8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1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处罚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故意拖延、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50000+(150000)×〔(2.25-1)/4〕×(0.5+-0.2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5.2万元。
你于2025年11月7日提交情况说明,阐述因2024年你单位直接负责人更换,耽误了1年的手续办理推进工作,虽然竣工验收程序未完成,但污染治理设施自投入运行以来均正常稳定,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于2025年10月20日启动停工停产措施,重新咨询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重新启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从轻处罚清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处罚款减轻5%,(52000-52000x5%=49400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最终处罚款计算为¥:49000(肆万玖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云南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电 话:0871-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09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