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16号 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5-12-01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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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16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7BNC5A1N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始甸居委会妥乐村民小组松云雅苑23幢8号
2025年10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租用的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双哨村路口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矿厂磷矿石水洗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在进入项目厂区约100米处道路旁堆存有一堆尾砂,贮存量约800立方米,该临时堆存场地未进行硬化,未设置截排水沟,设置有渗滤液收集池。经查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项目尾砂属性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尾砂临时堆存场地采取的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租用的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双哨村路口的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矿厂磷矿石水洗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2025年10月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为合法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X受权委托刘X强为合法代理人。
七、当事人刘X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刘X强身份证明。
八、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与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选厂签订租赁协议,租用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双哨村路口的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矿厂磷矿石水洗生产线项目。租赁协议中约定“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须合法经营,不得因违法经营受到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影响到甲方,在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赔偿责任、罚款、行政处罚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得不垫付的,乙方还应按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租用的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选厂磷矿石水洗生产项目产生的尾砂属性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报告书评价内容“尾砂集中堆放,临时堆场要求场地硬化,周边设编织袋挡土墙,东、西、北侧设置排水沟收集渗滤液进入废水池,堆场上方设顶棚。”
十、关于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选厂磷矿石水洗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租用的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选厂磷矿石水洗生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必须建设尾砂堆场并进行防渗处理,堆场下方设置排水沟,收集尾砂堆存过程产生的渗滤水。”
十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租用的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选厂磷矿石水洗生产项目于2015年10月19日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十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租用的昆明西山海口鑫隆磷选厂磷矿石水洗生产项目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十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四、“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申请查询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十五、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位于西山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西山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西山区一般管控单元、云南海口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十六、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X介绍,2024年营业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职工11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十七、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年10月23日,提供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获得,证明内容:安宁协新经贸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2日及2025年11月13日提交了《处罚减免申请》《环保整改报告》。你单位提出的理由如下:一是由于受到雨季的影响,导致公司场地内出现物料临时堆放情况;二是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完善,杜绝类似现象发生;三是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整体经营状况不理想。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0.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采取的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但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1),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1),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0.8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100000+(1000000-100000)×〔(2.3-1)/4〕×(0.5+-0.3125)×0.85=146617。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46000元。
结合你单位提出的理由,经案审会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你公司场地内出现物料临时堆放情况是由于受到雨季的影响,雨季影响只是客观因素,你公司应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防止出现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因此对于此项不予认可;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完善,杜绝类似现象发生,你单位积极推进办理堆存场所的变更手续,对检查指出的问题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对尾砂场地加快整改,对于此项事实予以认可;三、针对你公司尾砂临时堆存,不符合国家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因为经营困难就不承担法律责任,逃避法律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昆明市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从轻处罚清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从轻减少5%(146000-146000x5%=138700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最终处罚款计算为人民币138000元(拾叁万捌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38000元(拾叁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电 话:68220171
地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楼110室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