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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15号 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朗读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20254-15

当事人名称: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X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29155331M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石照壁村

20259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手机APP内督办的线索,督办内容:“烟气排放异常”。202592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开展锅炉废气排放口手工监测,根据昆西环监字[2025]145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气排放口烟气排放不超标,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原辅料和成品堆场内路面有大量浮尘,未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措施,现场扬尘较大,原辅料堆料区域粉煤灰、红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或洒水降尘措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92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案进行调查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92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发现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辅料和成品堆场内路面有大量浮尘,未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措施,现场扬尘较大,原辅料堆料区域粉煤灰、红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或洒水降尘措施;                  

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592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环境执法人员对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辅料和成品堆场内路面有大量浮尘,未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措施,现场扬尘较大,原辅料堆料区域粉煤灰、红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或洒水降尘措施和对公司6吨卧式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手工监测进行调查询问;

三、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925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25日;提供单位: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25日;提供单位: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5925日;提供单位: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主体身份;           

七、云南省劳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和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25日;提供单位: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人与被调查单位关系;        

八、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5925日;提供单位: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九、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25日;提供单位: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与排污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证明材料; 

十、现场检查照片7份;拍摄时间:202592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十一、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925日,提供单位: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据证明:云南烨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十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59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三、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5109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10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15.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采取措施、5),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000+180000)×〔(3.75-1/4〕×(0.5+-0.37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3万元。

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3000元(贰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周颖坤         话:0871-68220171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兴苑新居2号楼1110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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