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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14号 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

朗读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4-14

当事人名称: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626176T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青鱼办事处青鱼塘村

20259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9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昆明市环境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黄磷废气排放口202572818时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超标,浓度为700.341毫克/立方米,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定的黄磷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700毫克/立方米。20259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经查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历史数据显示,你单位黄磷废气排放口202572818时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浓度为700.341毫克/立方米,已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定的黄磷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超标0.049%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91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591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三、调查询问笔录4份。制作时间:202591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黄磷废气排放口202572818时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超标情况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为合法主体。

五、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厂于2025527日变更名称为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王X洲、王X丽、宋X利为合法代理人。

八、当事人王X洲、王X丽、宋X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当事人王X洲、王X丽、宋X利身份证明。

九、关于海口青鱼办事处泥磷回收黄磷厂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泥磷回收处置项目取得了环评手续。

十、昆明海口泽辰化工厂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泥磷回收处置项目已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昆明海口泽辰化工厂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泥磷回收处置项目位于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的规划范围之内。

十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进行了备案并取得回执。

十三、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黄磷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700毫克/立方米。

十四、黄磷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黄磷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系统于2024112日通过验收。

十五、黄磷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设施2025728日至2025731日时均值报表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黄磷废气排放口202572818时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其余时段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十六、关于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黄磷废气排口数据异常情况说明1份。提供时间:2025917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发现黄磷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超标后,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停产整改,该情况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十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9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黄磷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十八、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92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申请查询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十九、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59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位于西山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西山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西山区一般管控单元、云南海口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二十、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复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919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王X洲介绍,2024年营业额约1712万元人民币,职工11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网站问题回复打印件1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5919日,提供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网站及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打印,证明内容: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行业类别为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属于化工行业,废气类别为化工废气。

二十二、昆明市环境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截图1份。制作时间:2025916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通过昆明市环境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企业监测数据进行核查,发现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黄磷废气排放口202572818时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超标,浓度为700.341毫克/立方米。

二十三、关于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黄磷废气排放口728日二氧化硫数据超标的情况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5918日,提供单位: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海口泽辰润化工有限公司发现黄磷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时均值浓度超标后,开展原因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10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4-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到本告知书五日内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1个、1),排放去向或区划(二类功能区(工业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废气类别(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4),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以下/林格曼黑度1级、1),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0.8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 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0+1000000-200000×〔(2.785714286-1/4×0.5+-0.4375×0.85=218973。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18000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1226日到你单位检查并指出废弃处理设施洗涤塔故障率高,碱洗喷头易阻塞问题,并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你单位于202512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针对指出问题完成整改。于20257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下达《关于加强在线监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整改通知》,你单位于2025724日提交了整改报告,自述完成整改。此次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浓度超标说明你单位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方面重视程度不高,应急处置措施不健全,相关责任人员履职不认真。经我局于20251025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研究决定不同意对你单位不予处罚。

由于你单位1.生产工人在转锅炉中添加的燃煤过多使燃烧时排放的废气二氧化硫浓度升高在超过许可排放值0.341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许可排放限值为700毫克/立方米);2.因中轻依兰(集团)有限公司未提前通知你单位停水而导致厂区出现供水不正常;3.在黄磷废气排放口202572818时至19时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浓度超过排放许可浓度限值时,你单位迅速关闭12台转锅风机运行并启用备用水罐的水调制高浓度碱水洗涤,降低废气二氧化硫浓度。

综上,经我局于20251025日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经计算行政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74000元(拾柒万肆仟元整)(218000-218000×20%=174400,罚款金额高于一万的按取整,低于一万的按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74000元(拾柒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安能  和标         话:68220171

址:昆明市西山区西苑街道昌源南路566号兴苑新居2号楼1109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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