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环催字〔2024〕4-4号当事人名称: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4-09-0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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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昆环催字〔2024〕4-4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83CW6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乐亩社区居委会乐亩居民小组大沙滩28号
2023年10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租赁团结乐亩社区居委会乐亩居民小组大沙滩28号原力森纸制品厂作为新厂址,2021年8月建成投产。2021年8月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自投入生产和使用。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涂料进货单表明,2022年使用1064件热固粉末涂料,2023年使用800件热固粉末涂料,每件20公斤,合计37.28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金属家具制造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的规定。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3.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我局已于2024年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3〕4-1号),并于2024年2月8日邮寄送达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4的2月14日签收。
现履行期限届满,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针对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正式投入经营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未完成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千伍佰元整(¥:2865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千伍佰元整(¥:286500.00元);
3.以上两项共计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叁仟元整(¥:573000.00元)。
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还怿 冯红玲 电 话:68220171
地 址:兴苑新居3幢1楼 邮政编码:6501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