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金碧街道办事处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来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2024-08-0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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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山区金碧街道办事处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权类型 | 主要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 | 对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宅行为进行查处 | 行政处罚 | 政府规章: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 | 对未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内或指定区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第一款: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第九条 第二款: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搬迁,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 | 对未按规定进行丧事和祭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第一款:在丧事和祭祀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违反市容和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城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6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7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8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01 年第 104 号)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9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1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11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12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13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14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15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16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17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18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19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1997 年第 42 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0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990 年第 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2011 年第 9 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1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2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3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4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5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6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7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8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29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0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1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2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3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4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发布,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5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第一项: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第二项: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第五项: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3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三条 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0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1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2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3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四十九条 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4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5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较轻或者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决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本条例,决定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6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 2021年第 5 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7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49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50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 51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职业介绍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职业介绍服务证。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金碧街道办事处 | |
附件 西山区金碧街道办事处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65项
